1.机场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场场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场区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操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场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场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场区环境卫生业务单位负责机场场区的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场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应当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七条
场区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场区生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污水滴漏、裸露和吊挂。
第八条
从事场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九条
在场区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单位,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要求由场区环境卫生业务单位提出,场区管理职能部门参加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场区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场区环境卫生业务单位要求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交由市具有专业资质的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交由市具有专业资质的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化粪池的粪渣应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机场城管执法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垃圾处理流程
垃圾处理:袋装 → 密封 → 集中;
防止清理中玻璃等锐利物划伤,事前注意分离,确定无碍;
垃圾容器外观、地面保持干燥、干净,符合周围环境
杜绝因忽视造成垃圾容器成为新的污染。